(一)鼓勵科研院所來津發展
鼓勵科研院所來津發展,對落戶本市并已組建科研團隊、已開展研發工作的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區別情況,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資金補助。
本細則所稱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各集團公司所屬的科研生產型和科技服務型科研院所;承擔基礎性或前沿性科學技術研究或承擔國家層面工作任務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國內知名研發機構,包括具備一定研發能力及較強經濟實力的省屬科研院所。
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整建制搬遷入津,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30%的資金支持,最高3000萬元。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在津投資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獨資或絕對控股的,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30%的資金支持,最高1800萬元;參股、不絕對控股的,給予項目總投資30%的資金支持,最高600萬元。事業性質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院所在津單獨設立分支研究機構,根據科技項目情況,給予項目總投資30%的資金支持,最高1800萬元。
(二)支持創建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支持技術創新中心提升研發創新能力,鼓勵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搭建檢測實驗室、購買研發儀器設備、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對符合條件的綜合性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安排項目總投資30%的財政補助資金,每年最高500萬元,連續支持3年。
(三)支持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升級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對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升級為國家級的,給予100萬元專項資金補貼。
(四)支持科技創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項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等項目對科技創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項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等項目,給予每個項目總經費30%、最高300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五)支持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重大項目、平臺支持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重大項目、平臺,開展關鍵技術研究和創新成果應用示范,重點支持智慧城市、自主算力引擎、智慧港口、智能網聯車等示范場景建設,實施智能賦能制造、產業集群培育等重大工程,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平臺,給予項目總投資30%、最高1000萬元資金支持。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